深圳于2011年就已经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可惜至今仍是千呼万唤没出来。
深圳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但是国家层面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其实已经比较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