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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广东 汕尾」
  • 受疫情影响,我司于2020年2月11日开始安排员工分批复工。请问:1)2020年2月3日至10日未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是否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若无约定,可否按实际天数(7天,不包含9号休息日)减半支付,还是必须全额支付基本工资?2)2020年2月11日开始,如何区分已复工人员和未复工人员(包括待岗员工、轮休员工及隔离留观员工)的工资待遇?对于未复工人员,是否可以考虑按正常标准的50%支付(优先执行以半天年假抵扣一天待岗,年假不够的再按照正常标准的50%支付)?3)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工资支付政策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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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0年2月3日至10日未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是否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若无约定,可否按实际天数(7天,不包含9号休息日)减半支付,还是必须全额支付基本工资?

    解答: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自2.3起开始起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否可以按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支付要看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因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同于基本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隔离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等问题的解答》(2020.1.30)

    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2020年2月11日开始,如何区分已复工人员和未复工人员(包括待岗员工、轮休员工及隔离留观员工)的工资待遇?对于未复工人员,是否可以考虑按正常标准的50%支付(优先执行以半天年假抵扣一天待岗,年假不够的再按照正常标准的50%支付)?

    解答:2.11之后区分两种情况:

    2.1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若属于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其中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按医疗期处理,按比例支付病假工资.

    2.2 不属于2.1规定情形的职工,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优先休年休假,休息日调休等做法进行调整用工, 年假不同的再行协商一致方可按50%调整薪酬的做法进行调整,否则均应按停工停产待遇支付生活费.自2.3开始第一个停工周期的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二月开始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生活费.

    3)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工资支付政策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解答:国家及企业所在地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当然具有强制性.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2020-03-02 12:5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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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补充关于企业可以积极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与灵活安排工作的人社部规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020-03-02 12:5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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