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的零售人员都申请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在新冠肺炎影响下店铺无法正常营业。员工2月和3月的工时不足167小时,如何处理员工的薪资?
解答:不足167小时的,可以折算按比例支付处理,月薪/167*实际出勤工时.
2.是否可以按照实际工时发放工资?不足的工时,可以在下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内进行补排班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解答:当然可以按实际工时进行发放,不足的工时根据综合工时制度的特点应该不允许在下个月或一个季度内补足,因为综合工时的周期是以月度为准的,所以每个月都是一个周期,当月的情况与下月的情况都是分开计算的,若以季度为周期一般会比较好,比如三个月的累计工时就是500个小时,如此只要三个月内完成500个小时工时季度工资就不受影响,发放的时候可以按月度发放的方式进行,以最后一个月发放进行综合平衡之前的薪资发多发少问题,若按月度167小时核算综合工时,每个周期超过167小时的部分均需支付150%加班费(不区分周六日),但法定节假日上班的话不论北京、上海、广州地区均需支付300%的加班费。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020-02-27 14:4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