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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SCGZ      涉税问题      
  • 外籍雇员海外社保个税条文 「上海 上海」
    • 请问外籍的雇员公司为其缴纳境外社保,需要合并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有没有具体条文?公司在境外有分支机构,现在想问个税具体条文问题,不是如何缴纳社保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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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当前尚无具体法律规定针对国外缴纳的社保费用可以并入国内工资总额进行缴纳个税,但只要在境内就业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必须缴纳中国的社保并依法根据个税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也就是按月度交税的话就是月度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税率表进行扣减个税即可。另外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所以若境外缴纳社保的国家属于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的话需按照具体的双边协议的规定进行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5日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定: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huanti/waiguorencanbao/sbsbhmxd/

    2020-02-26 19: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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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关于个税缴纳相关政策请参考如下具体文件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

    2020-02-26 20:1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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