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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ouh      招聘录用 试用期      
  • 员工从单位离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入职,再入职可否再重新约定试用期?目前深圳的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前述问题? 「广东 深圳」
  • 员工从单位离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入职,再入职可否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备注:1、离职前和再入职后的岗位一致,可否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2、离职前和再入职后的岗位不一致,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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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zhouh  老徐急了  赖亿新   等人赞同

    在深圳地区,现在两种意见都有判例支持。
    1、离职前和再入职后的岗位一致,可否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该条规定没有区分是否重新入职,因此,应当理解为包括重新入职的情形,可见,重新入职,如果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这也符合试用期设置的目的,岗位相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必要重新考察,这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宗旨。
    2、离职前和再入职后的岗位不一致,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答:在深圳地区,两种意见都有判例支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该主张认为重新入职的,原来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且是在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重新入职,并且岗位已经发生变化,既然入职的是新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重新考察其是否符合新的工作岗位的录用条件,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即使不合理,用人单位也必须执行。

    2017-01-03 17:1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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