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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疫情期间北京看护未成年子女职工的待遇问题 「北京」
  • 请问一下,对于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企业可否要求员工采取隔天在家办公、或是半天公司出勤半天在家办公的方式来兼顾看护子女和工作两方面的需求?企业可否对员工申请的期限加以限制?如果推迟开学2到3个月,员工在此期间一直无法到公司工作,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或是降低工资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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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对于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企业可否要求员工采取隔天在家办公、或是半天公司出勤半天在家办公的方式来兼顾看护子女和工作两方面的需求?

    解答: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采取隔天在家办公、或是半天公司出勤半天在家办公的灵活工作方式来兼顾看护子女和工作两方面的需求.企业要积极主动与职工沟通,促使其可以与企业同舟共济,帮助企业一起度过难关.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企业可否对员工申请的期限加以限制?如果推迟开学2到3个月,员工在此期间一直无法到公司工作,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或是降低工资待遇吗?

    解答:具体要看无法到公司工作的原因,具体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还是因个人原因无法返岗,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则需支付病假工资,若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导致无法上班的可以按停工停产处理.北京地区停工工资标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自停工之日起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第二个月起),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相关规定:

    《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

    一、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二、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三、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02-12 17:3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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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补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020-02-12 17:3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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