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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故劳动关系建立主体、工资发放主体和社保缴纳主体应当是一致的,若参保主体是第三方代缴非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则属于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的情形,会有如下责任与风险: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社保缴纳地和公积金缴纳地若跨行政区域的话,因各地的劳动保护标准、参保比例与基数都差异会导致员工相关待遇的很大差异,故对劳动者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相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日期:2013-01-01)
第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日期:2016-07-01】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0-01-20 11:23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