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我司有一名员工在2017年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当时人事变动,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遗失。公司可以确认,员工手上也没有收到此份劳动合同的原件,且该员工今年59周岁(1961年出生)。
问题1:公司现在要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能否向员工提出补签劳动合同?若员工不配合,公司可能会有哪些潜在的用工风险?
问题2:公司在知道劳动合同遗失的情况下,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竞业限制》?
问题3:若员工愿意重签,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郑新战 认可专家
问题1:公司现在要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能否向员工提出补签劳动合同?若员工不配合,公司可能会有哪些潜在的用工风险?
解答: 入职或续签的时候未签《竞业限制》协议的,此时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可以不签, 作为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补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若员工不配合,公司就无需再行安排从事有《竞业限制》的岗位工作,同时该员工已经快达到退休年龄了,所以到时依法定终止劳动关系即可. 另外从2007年至今已两年间隔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 即使劳动者不同意补签也视为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者权益.
问题2:公司在知道劳动合同遗失的情况下,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竞业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无强制签订缔约权,除非入职签订合同的同时,在职期间再行签订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他非《竞业限制》岗位进行工作,正常操作都是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该岗位以及后续可能会调整或变动的岗位进行预期若有可能涉及《竞业限制》则入职的当时就签订,离职前再行评估确定是否需履行《竞业限制》,若无需履行则在离职前书面告知单位放弃劳动者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业务,企业也无需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问题3:若员工愿意重签,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愿意重签就属于补签的情况,以当前的日期为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该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日期.到时法定终止操作起来方便,无需把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签订在退休年龄之后.
2020-01-14 15:34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20-01-16 08:1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