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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的次日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无论劳动者是自然死亡还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踪,其后果是作为自然人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致使劳动者一方不可能完成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因而劳动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020-01-13 18:15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补充: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非因工死亡待遇申领)办事指南: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55832485344211176100301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日期:2013-01-01)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日期:2014-1-1)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01-13 18:2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