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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15:26:02 补充内容:
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津贴,补贴的相关内容。只约定了基本工资。而且即使取消补贴后,应发工资并没有低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不过在每月的工资通知单中有体现工资的构成项目。在公司内部发行取消该项补贴的通知后下月取消补贴,员工不同意,并要求在基本工资上增加被取消的补贴,该行为是否支持?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津贴、补贴属于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取消已经给予劳动者一定时间的补贴或津贴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拖欠的工资差额。
相关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生效日期:1990.01.01)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020-01-10 14:3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