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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dsdoor      福利 带薪年休假 劳动合同的解除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另提出补偿诉求,仲裁或法院是否支持 「广东 深圳」
  • 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单倍补偿并签署了协商解除协议,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即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的劳动争议”。协议生效后,员工如果以\"在岗期间未休年休假且未领取未休年休假补偿\"为由(注:此为事实),另提出未休假补贴的补偿诉求,仲裁或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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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建议将在岗期间未休年休假且未领取未休年休假补偿再行补偿给该劳动者同时完善协商解除的协议条款.

    1.协商解除协议正常应该明确全面约定是条款建议为:“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包含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支付项目)ⅹ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任何一方不再追究另一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责任”。

    2.协议最好不要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ⅹⅹ元,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这种约定由于让对方放弃的是诉权,诉权属于公法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检举、申诉、控告的权利,而这些公法权利不得被放弃,故放弃公法权利的约定都会被认定无效。所以劳动者如果起诉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就会得到支持。 3.协议应当约定放弃的是私权,而且是实体法规定的权利,而不能是程序法上规定的权利。程序法上规定的权利也不可以被放弃,比如双方协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不得提交某份证据,这种协议也无效。协议也不要约定“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这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弃权条款。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01-06 11: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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