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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14.07 至2015.03期间也应当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相关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8.09.18)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2020-01-03 12:06 发表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教高字〔1990〕001号
以上文件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当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为了鼓励当时知识分子积极继续在国内或出国深造进行的规定,同时教高字〔1990〕001号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极低再加上目前已经是2020年了,之前的文件出台背景及国家对知识分子的重视情况也和当前不同,故当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点规定认定累计工作时间即可。
2020-01-03 12:1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