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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解答:

    1.苏州地区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2.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2015)

    第十九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019-12-11 08:2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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