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HR730      养老保险 病假及医疗期 医疗保险      
  • 出境地定居离职费 /出境地定居离职费 「广东 广州」
  • 出境地定居离职费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标准是: 
    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人的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问题:
    1:请问此政策出处(含生效时间及是否仍然生效)?
    2:强制吗?
    3.可以追讨的时效有多长?(例如15年前的还可以向离境前的公司追讨吗?)
    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职工工龄计算的规定 
    6、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问题:
    1:请问此政策出处?
  •  (1)个回答   收藏   
  • 0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出境地定居离职费问题前面已经解答,企业职工工龄计算问题您提及的规定来源是1953年尚未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中规定的内容,目前医疗期问题涉及的工龄问题统一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确定的医疗期期间,超过医疗期间的企业同意延长医疗期的依然支付病假工资并计算工龄,不同意请病假请事假的,只要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龄就应当计算连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 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内者, 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 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2019-12-05 17:33 发表  

登录后发布您的回答?没有账户?注册一个。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