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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出境地定居离职费问题前面已经解答,企业职工工龄计算问题您提及的规定来源是1953年尚未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中规定的内容,目前医疗期问题涉及的工龄问题统一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确定的医疗期期间,超过医疗期间的企业同意延长医疗期的依然支付病假工资并计算工龄,不同意请病假请事假的,只要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龄就应当计算连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 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内者, 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 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2019-12-05 17:33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