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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首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以上均需根据专业医疗机构的客观建议进行判断是否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另外顺便通过社保窗口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判断出可能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一般根据这个期限以及医疗机构的复诊建议综合判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
其次, 若实际满足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则拒绝配合进行鉴定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可以停止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可以按违纪处理,要求限期返岗配合鉴定或其他事宜处理,仍然拒绝的,可以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前提公司必须有事先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否则容易引发违法解除的问题,具体还是和劳动者沟通比较好.劳资纠纷大多都是沟通问题, 企业需要多为员工考虑同时也需要专业掌握工伤处理全过程涉及的政策细节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019-11-29 14:4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