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zhou      医疗保险 病假及医疗期      
  • 我们有一名月薪制员工目前处于长达一年的医疗期中,按医疗期我们应该每月予以员工60%的薪资。 从操作层面上,我司是按照每周排五天,每天8小时的医疗期,一周40小时。 「广东 深圳」
  • 我司的薪资计算标准为:

    每月25号发放当月1-31号的薪资,并且体现上个月16号到这个月15号的考勤数据

    这会导致每个月排的医疗期天数有差异,如附件:821天,922天,1023天。

    假设该员工基础薪资为10000元,那么按照这个排法是

    8月扣薪(10000/21.75*21*40%=3862

    9月扣薪(10000/21.75*22*40%=4045

    只要当月医疗期天数一多,就会扣的越多

    所以长期休病假的员工是否应当保持每个月的工资数一致,还是说按照我司那样安排也是可以的?

  •  (2)个回答   收藏   
  • 0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贵司计算方式错误导致差异,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若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约定,比如月薪10000元,其中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3000元,则病假工资应该是3000*60%=1800元,且不能低于2200*80%=1760元. 若未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则月度病假工资就应该是不低于10000*60%=6000元, 当月若出院无需住院不满一个月的,就应该按21.75折算或按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 但二者计算方式之间会有差异,故一般都是加入修正系数方可在正算和反算情况下保持结果一致.

    举例如下:

    2019-11-28 20:20 发表  

登录后发布您的回答?没有账户?注册一个。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