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地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病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本身就是按照劳动法第51条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的规定支付工资,病假期间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和法定节假日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发放.
并无单独的病假和法定节假日重合时如何计算工资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19-11-28 20:0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