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根据您的陈述,贵公司的通讯费已经实行货币化,因此,应当计入工资,既然是工资,则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12-26 15:1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