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目前与人力资源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人力资源公司的正式员工,愿意接受采取通过派遣方式,派遣到与人力资源A公司有派遣协议关系的B公司,此情形下,可否采取签署变更协议的方式,约定派遣形式及用工单位为B公司等变更事项进行约定,不重新与A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这种用工性质变化,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进行约定法律上是否允许及有效。若不被允许,有哪些政策或法规依据有相关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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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11:57:31 补充内容:
谢谢反馈。
想进一步了解,具体违反了派遣暂行规定的那些具体条款。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谢谢
郑新战 认可专家
目前提及的问题属于逆向派遣,违反当前的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相关内容,操作建议如下:
1.先行与A公司正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该员工自行与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3.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
4. 该员工被B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 B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A公司属于用工单位.
以上操作风险相对小一些,若不离职经济补偿,则需员工自行提出离职,但原先在A单位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并入B公司,后续在B公司离职需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需涵盖A公司的工龄成为问题.
2019-11-22 20:1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