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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医疗期,有以下疑问,谢谢。
背景:
员工于2019年10月1日患有水痘,于10月4日就诊和10月7日就诊。病假建议书的建议休假时间为10月4日至10月10日(共7天)。
员工提交的资料(病假单和病历),并没有住院记录。
同时,医院10月14日出具了一张证明,上面写:员工2019年10月1日因罹患水痘,已按要求隔离,现患者痊愈,达到解除隔离时限,可予以返工。特此证明。
问题:
1. 请问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可否到期不续约(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12月)?
2. 这种情况算医疗期吗?
3. 医院证明现患者痊愈,是否可算作为相应的情形消失,医疗终结?可于医疗终结后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合同期满, 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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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10:04:25 补充内容:
1.员工一直以来都以“皮疹”为由,间断请病假就诊(病假时间都是一天)。是否算医疗期?
2. 如员工因水痘而令皮疹复发,是否也算水痘未痊愈,属于水痘治疗期内的医疗期?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 请问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可否到期不续约(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12月)?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若劳动者处于医疗期的需要等医疗期满时方可终止(比如累计六个月内休满三个月的医疗期).
2. 这种情况算医疗期吗?
解答:当然属于医疗期了 只要有医疗机构的合法合理诊断证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均可按医疗期处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3. 医院证明现患者痊愈,是否可算作为相应的情形消失,医疗终结?可于医疗终结后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合同期满, 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答:医疗终结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上的期限以及劳动者实际康复的情况综合判定, 若医疗期随未满但实际也无需继续进行治疗那么当然可以依法终止,若还需要持续治疗那么只有等医疗期满后方可终止, 有医疗期的劳动合同依法顺延到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就包括了提前医疗终结的情况与持续治疗直至医疗期满时的两种情况了.
2019-11-14 21:3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