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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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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已失效,失效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拨打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热线12333告知: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医疗期问题,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无针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规定,目前只有劳动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 ,【效力级别】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及法律法规的效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9-09-26 12:2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