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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擅自离职未提前一个月提出就离职若到时以下规定的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019-09-23 16:3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