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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员工到11月将满10年,是否应落到第四条第4点,在11月重新按比例给予年假?
解答:这个问题要看员工是否主张或企业是否主动安排年休假的问题,若11月之前劳动者不提出休企业也不进行安排,那么11月后若该员工继续休病假的当然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累计3个月以上的;若劳动者11月之前书面提出休年休假,则无法享有年休假,若等到11月只有继续病休且达到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则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情况时则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若累计病休不足三个月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享有年休假.
如是,年假基数:
1) 公司全年20天?
2) 政府规定的15天?
3) 员工的剩余年假?
解答:应休的年假天数计算公式为(满1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5+(满1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 365天)×1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19-09-20 19:0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