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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dsdoor      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终止      
  • 劳动合同变更可否变更终止日期 「广东」
  • 某员工于2016年11月1日与公司某分支机构签订3年劳动合同,合同将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现公司由于战略调整,拟于2019年12月31日前撤销该分支机构,鉴于此,公司不希望与该员工续签合同,但希望其能工作至12月31日,以配合完成相关扫尾工作。公司可否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方式将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变更为12月31日?因如果续签2个月期限合同,公司担心员工于两个月合同到期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合同,公司不好处理。如不能进行变更操作,有何其他建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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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或44条规定,不论变更劳动合同还是到期续签到12月31日,结果都是一样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因为变更后到时到期不续签或依法被撤销后被终止均需支付经济补偿,数额也是一样的, 即使合同到期续签后的合同到期符合签订无固定情形的,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4条法定终止情形的依然可以终止, 所以没啥区分,看情况吧,若员工同意延长的就选择延长,若不同意延长的就选择续签到12月31日,若也不同意续签的就依法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即可了.

    2019-08-23 17:3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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