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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充分举证证明确实多发了员工销售佣金,是属于不当得利, 经过沟通,员工不愿意退还,您在8.20日解答时,指出:“可以扣回,但不是从工资中而应该从下次的应发佣金额中扣回.工资和佣金性质还是有差异的,毕竟不是一个项目.”。我们需要知道:
1. 按照协议,销售佣金属于员工总体薪资的构成部分,如果2019年应付的佣金收入也不够扣多付的佣金,我们能否从工资中扣除?
2. 如果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在计算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时,是否包括销售佣金收入?如果包括,之前多付的佣金收入是否可以扣除?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 按照协议,销售佣金属于员工总体薪资的构成部分,如果2019年应付的佣金收入也不够扣多付的佣金,我们能否从工资中扣除?
解答: 当前劳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的规定针对因 企业过错导致佣金计算错误并发错时劳动者应当退回 以及如何退回,不退回时如何处理等, 目前司法实务都是根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的,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那就是企业如何证明确实是计算错误,而不是应该发给劳动者的佣金, 企业财务自身的过错导致的发放 错误责任如何承担,企业规章制度如何规定的?另外劳动者为何不同意扣除,是否有正当的事由还是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的, 若是从下次佣金中扣回具有合理性,若是从固定的非佣金性质的工资项目中扣除不同地区的仲裁 法官观点不同,上海地区不同区的仲裁 法官谁可以保证他们都认可企业的做法?目前在倾斜立法模式下,是不是保护弱者劳动者一方的比较多,每月固定收入的工资项目是具有信赖利益的,这部分本身也是和佣金可以明显进行区分 的,同时企业也无法举证证明这部分也有计算错误发放错误的证据,所以擅自扣除无正当理由 的非佣金工资项目导致的劳动者主张非法克扣工资的事实更容易得到仲裁委 法院的支持.此观点企业可以进一步和当地的劳动 监察或仲裁委确认印证一下.
2. 如果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在计算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时,是否包括销售佣金收入?如果包括,之前多付的佣金收入是否可以扣除?
解答:在计算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时当然要包括销售佣金收入,因为 浮动的销售佣金收入也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之前多付的部分并不属于劳动者应当得到的部分,当然可以 扣除,扣除 的也是应该扣除的错发的佣金金额部分,并不是 非佣金的工资组成部分.再次强调一次. 佣金的发放规则 计算规则 发放错误等举证都是在企业方,所以本身就对劳动者不太公平,另外是否每次针对佣金的计算发放都会经过劳动者的认可签字 是否有规定异议处理等都非常关键,都是仲裁 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若是没有只有企业自行对对佣金进行考核并发放并无劳动者任何签字认可或异议处理机制,那么仲裁 法院会认为一切都是企业单方面说的算, 那么到底是应该发的佣金呢还是企业恶意扣除的部分如何体现合理新 科学性的举证责任当然就在企业方了.因为企业是管理方,也是掌握证据保存证据的一方.
2019-08-22 01:09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