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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婷 等人赞同
1.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深圳经济特区相关规定,员工旷工的属于违纪情形,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但是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2.针对旷工情形,企业应尽快做出处置 按照先行催告返厂上班 逾期无法返厂再行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解除其劳动关系.
3. 完善企业自身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 凡公司员工离职人员工资必须经本人亲自至财务部领取并签收,无正当合理理由导致无法领取的,单位将暂停发放,工资暂存公司即可.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 每月扣减前款 第(一)、( 二)项费用后 的员工工资 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施行日期:2008 年11月1日)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9-08-13 12:56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