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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R      劳动合同签订 工资支付 涉税问题       
  • 追问:以下个案解析是否正确-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金征税问题 「重庆 重庆」
  • 根据文件: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引号这段文字的解析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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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HR   等人赞同

    根据当前司法实践不论是依法解除或终止只要涉及支付经济补偿的纳税依然都可以依据以下文件精神进行纳税,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第46条第五项依法终止时支付的当然是经济补偿金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019-08-07 16:0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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