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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ne Cao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工资支付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 深圳」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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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核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合同,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N+1, N是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1就是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需支付的额外一个月工资.

    2019-07-30 19:4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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