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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riel      病假及医疗期 女职工保护      
  • 哺乳期员工"泡病假" 如何处理
  • 目前有个员工产假(二胎) 结束后,本应在2016年9月10日回到工作岗位上上班,但是又递交了一份由医院出具的" 腰椎间盘突出" ,需要病休1个月至2016年10月9日,后期定期复查的证明.2016年10月9日快到期时,员工又递交了分别递交了3个月的病休证明至2017年1月6日.

    想咨询一下: 针对这种三期,目前是哺乳期的 员工,有泡病假的嫌疑,有哪些注意事项 ?后续我们应该如何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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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zhouh   等人赞同

    摘录本人《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中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现实中确实存在提供伪造的病假证明,或者与医生勾结提供虚假病假证明。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此进行管理,管理方法如下:

    1、规范病休审批流程和权限

    例如可以如此规定,员工请病假应提供门(急)诊挂号单据、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病历复印件方为完备的病假手续。同时,也可以根据当地规定,规定出具证明的医师级别和科室。例如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因此,如果是天津地区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诊断证明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签字同时该医生所开具诊断证明书必须与其执业资格专科对应。”

    当然有时候是紧急病休来不及提交病假手续,对此,可以不要求提前提交,但也必须规定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2、积极核对

    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对虚假病假情况的处罚,且公司有权对员工提交的病假单及病情情况进行查验。那么如何查验呢?对此,可以如此操作:

    第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有时候,员工提供的资料只有休假证明没有诊断证明,这是就要小心了,因为诊断证明是开具病假意见的事实依据,没有诊断证明的病假意见显然是无事实依据的,当然,有时候员工提供的材料不一定叫诊断证明,例如有的休假证明因有医生的诊断即医嘱,那么就应当视为已经提供了诊断证明。

    第二、出具病假意见的医生是否真实、是否与其所在科室对应。对此,可以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执业医生栏目(http://zgcx.nhfpc.gov.cn/doctorsearch.aspx)查询。如果该医生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或者不是对应专业科室,该医疗病历资料自然有重大瑕疵。

    第三、必要时到医院核实。现在医疗机构都有一个医生公示栏,很方便核对和收集固定证据的。

    3、送达催促到岗通知书

    员工病假期满后,仍然不上班的,应当送达书面的催促到岗通知书并保留好相关增加,旷工达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

    不少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休病假必须提供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根据本书关于规章制度的分析,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否则很可能被认定无效。一般情况下,被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特别是私营医院都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为了长久维持这种合同关系获取长久稳定的利益,医院有可能屈从单位的意志,在员工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时候,不出具病假证明,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另外,指定的医院可能不是综合性医院,即使综合性医院,也不可能每科都很专业,因此,刻意要求到指定医院诊断和治疗有可能造成医疗延误,损害员工的健康权。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

    因此,请病假必须提供指定医院的病休证明的规章制度,因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健康权而会被认定无效。为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权,员工因患病时对医院拥有选择权。

    2016-12-10 00:4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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