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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你好,按照住房公积金当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做出如下解答:
1. 不可以按照5%的比例计算,因为当初已经履行了12%的比例缴纳,补缴也必须按照之前的比例标准.
2.深圳地区可以补缴的期限可以自2010年12月20日补缴,若员工是在2010年12月20日当日或之前入职的话.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期:2010-12-20)
第四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2019-07-25 16:32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