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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
第十条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其劳动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4〕6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
常规项目: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2019-07-24 18:10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