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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DHAC      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      
  • 离职证明是否该写明解除或终止原因? 「湖北 武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法规理解,不应写明解除原因。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申报失业。不写明原因,失业办理机构无法受理,而且在员工办理失业申领过程中,要求员工带上属于自己的离职证明原件。如果这样的话,到底该如何平衡法律规定和满足失业金申报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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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并非禁止针对离职原因的阐述, 只要是客观真实的信息.未构成对劳动者就业构成不利影响, 未对劳动者构成恶意评价,不实评价的,在合理范围内都是可以的. 企业不应有恶意 故意 有意评价内容即可. 另外写明原因的时候可以写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或用人单位提出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委婉点都是可以的.

    2019-07-03 10:2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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