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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1. 今年1月份劳动者就开始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那时就应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告知本人不利后果,不做鉴定也无正当理由无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或鉴定委员会的停工留薪资证明的视为严重违纪情形公司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2.正常情况下用 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目前是否可以鉴定需向当地的劳动鉴定委员提出申请,正常情况一下可以受理,和仲裁时效没有关系.鉴定时效目前是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提出,超过一个月后是否受理 目前无具体法律法规需依据申请的结果而论.
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贵司不可以停缴员工社保,否则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要求贵司补交或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工伤相关待遇.
4.贵司目前需尽快给出处置,从今年一月到目前若长期不上班 也无出具医疗机构证明,也无请假,应该视为严重违纪的情况,贵司一直未及时处理 懈怠自己的权利 人事行政部门责任不轻, 目前最主要的就是劳动关系处理问题,要么通知返厂上班,要么配合公司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给出处理方式,若无法进行鉴定的,则建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019-06-25 16:3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