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复发休息期间,依然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前12个平均工资)给给付待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019-06-21 20:17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