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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IS      女职工保护      
  • 如果同居和一方怀孕,是否视为双方有亲属关系? 「广东 深圳」
  • 如果同居和一方怀孕,是否视为双方有亲属关系?公司的一男员工推荐一女性做文员工作,但入职前没有说明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同一个部门工作。公司制度有规定亲属关系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并且公司规定求职期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属于严重违纪。他们两这个是属于故意隐瞒和严重违纪吗?现在这名女员工怀孕6周了,推算是刚入职的那个月底怀上的,现在才告知人事部他们的恋人关系,他们准备10月底或年底才领结婚证,如何处理这两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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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通常我们所说的近亲属关系一般指的是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恋人关系并非亲属关系,另外规章制度也可以细化将表亲放入, 另外除非员工违反利益冲突问题并对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构成严重影响的,比如上下级之间,财务和人事部门人员之间等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亲属或爱情关系的 可以协商调岗处理.

    利益冲突披露,是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及存有冲突的可能性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的一项制度。利益冲突披露是诚实信用原则、员工忠实义务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具象,亦是用人单位合理知情权的延伸。 但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员工义务,企业多在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或以承诺书、认知函、保证书的形式让员工单独签署,并规定了未尽义务的严厉后果,如已履行了明示、告知义务,司法对其效力和约束力应予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办〕发〔1988〕6号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019-06-12 17: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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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2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三、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1)

    2019-06-12 17:2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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