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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目前有3条规定: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百度百科中关于“病假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第三点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具体法条出处不明)。
请问:假设某员工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为6000元,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那么该公司应当支付的病假工资应该是以6000元*70%=4200元,还是1410元*80%=1128元?实际操作中应以哪条标准执行?
郑新战 认可专家
把握两个原则即可:
1.首先看贵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标准.
2.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则在广东地区除深圳外,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支付,也就是1410元*80%=1128元毫无问题.并不存在违法问题.(深圳地区病假工资和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进行关联广东省内其他地区并无此规定)
另外你在提问中提及的"百度百科中关于“病假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第三点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工资的70%确定(具体法条出处不明)。"并非广东地区规定属于上海地区关于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的核定问题: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019-06-12 13:01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