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我们有一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该员工存在以下病休情况:
1、员工曾于2018年8月住院4天进行了鼓室成形术,鼓膜修补术耳廓部分切除术,术后正常上班。于2018年11月复诊检查双耳鼓膜完整。至今未见其他复诊报告。
2、2019年4月门诊诊断有慢性前列腺炎,没有停工治疗的记录。
3、2019年4月住院4天进行了痔疮切除术,术后正常上班。员工暂时未按医嘱术后1个月前往复诊,故未见复诊记录。
如属于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员工可享受3个月医疗期,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问题:
1、关于第一条的病休情况,至今已超过6个月,即该医疗期已结束,员工能否再次以这个疾病要求享受新的医疗期?
2、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医疗期。第二和第三的病休情况好像并没有要停工治疗的情况,是否可以判断为病假而非医疗期?我们按照正常的程序给予不续约通知即可?
3、病假和医疗期应如何界定?
4、如果是发烧的情况,一般医生都会建议病休3天。这也是停工治疗,属于医疗期吗?
郑新战 认可专家
1.关于第一条的病休情况,至今已超过6个月,即该医疗期已结束,员工能否再次以这个疾病要求享受新的医疗期?
解答:若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期间内连续或累计休完了3个月医疗期,则医疗期满即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N或N+1的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医疗期。第二和第三的病休情况好像并没有要停工治疗的情况,是否可以判断为病假而非医疗期?我们按照正常的程序给予不续约通知即可?
解答: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病假期限是指医院确定劳动者需要治疗的期限. 病假期限可以小于等于或大于医疗期期限。而医疗期期限是法定的确定的期限,病假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具体根据病情而定。医疗期期限和病假期限往往会存在重合。
因此只要劳动者存在必须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应该根据合法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确定具体的病假期间,同时享有医疗期保护,只要不超过法定应休的天数就应当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3、病假和医疗期应如何界定?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大家可以理解为是一段解雇保护期。
病假期限是指医院确定劳动者需要治疗的期限. 也是医嘱要求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期。病假期限可以小于等于或大于医疗期期限。而医疗期期限是法定的确定的期限,病假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具体根据病情而定。医疗期期限和病假期限往往会存在重合。只要病休期间(病假)在医疗期内就应当依法享有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病休期间超过医疗期,则医疗满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可。
4、如果是发烧的情况,一般医生都会建议病休3天。这也是停工治疗,属于医疗期吗?
解答:目前司法实践认为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病休证明均可依法享有病假及病假工资,若合理怀疑病假合理性公司认为不构成必须停工治疗休息的程度可以携员工本人及诊断证明找对应医院的主治医师进行复核确认也可以向医院监督部门或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医院乱开证明的行为;同时也可以指定更高级别的医院对员工的病情进行复查,发现弄虚作假乱开病休证明的,可以依法以违纪论处同时可以举报医院医生的不良执业行为。
2019-05-23 14:28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