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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如劳动者的最后受雇日为2019年4月22日,公司正式通知员工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需支付多少天赔偿金?是18天还是19天?目前与员工就天数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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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战 认可专家
2019-05-21 22: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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