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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郑新战   等人赞同

    社保的生育津贴肯定是补给公司的,毋容置疑。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 11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

    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

    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

    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9-05-17 18:3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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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郑新战   等人赞同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0号】(实施日期:2015年7月9日)

    第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由职工本人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019-05-17 18:3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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