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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执行的育儿假是按照自然年计算,小孩出生当年到小孩满三岁当年都能休10天育儿假,这样实际可以休40天育儿假。当时制定这个政策的时候政府还没有出育儿假细则。目前根据广东省的细则,育儿假是按照小孩周岁来计算,总共30天。员工小孩2023年5月出生,员工于2024年1-5月已经休完了10天育儿假,现在来要求休小孩2周岁期间的育儿假,但是按照我们公司的政策,她2024年的10天育儿假已经休完。请问是否一定要批员工按照政策来理解的育儿假?我们目前公司的政策是否可以认为是优于政府的政策?育儿假是员工申请就必须批准的吗?谢谢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2024-07-12 17:45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