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如果员工同意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是否还触及到《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所提及的经济型裁员呢?
比如,协商的员工已经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裁员的人数或比例问题,但如果员工都同意协商,公司就没有就裁员原因进行报备。以后他们如果反悔,是否可以以公司没提前告知工会或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涉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告公司导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不生效呢?
0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2024-07-05 10:07 发表
新手上路 提问规则
更多>入驻专家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张宪民 特聘权威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