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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ic      病假及医疗期      
  • 深圳癌症晚期员工是否适用特殊医疗期 「广东 深圳」
  • 公司一员工实际累计年资不足10年,厂内年资4年半,因癌症已休病假3个月,提出需要继续休假,公司初步评估深圳地区政策未有直接适用24个月特殊医疗期的政策,但处于人道主义同意其延长3个月病假,但其亲属坚持其属于24个月医疗期,而且态度对公司蛮横,不愿沟通。想请问:

    (1)深圳地区癌症晚期是否适用24个月的特殊医疗期;

    (2)如不适用,但该员工始终拒不返岗的,坚持请病假的,是否可以视为其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是否有义务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支付医疗补助金?

    (3)因其拒绝返岗,同时也构成旷工,公司是否也可以以严重违纪来解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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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1、广东地区不适用24个月特殊医疗期。 法律依据:《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2、对于是否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深圳地区虽有案例支持公司的观点((2019)粤0307民初25624号),但保险起见,仍然建议公司向员工先发返岗通知和调岗通知。 3、公司需要通知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支付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4、不可以按旷工处理。旷工一般是指员工无故不提供劳动,但如果员工是因病无法提供劳动,且能提供病假单的,虽然已经超过了法定医疗期,公司也不能按照旷工处理,只能按照医疗期满处理。

    2024-06-17 21: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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