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员工在2021年2月入职,于2024年3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曾用邮件提醒员工如有厂外年资的,需申请和提供凭证,但员工未提出。但离职后,员工主张其在2023年4月,实际累计年资已达到10年,应当休年休假10天,而非5天,现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2024年离职时,已休5天年休假。请问:
- 公司是否有义务主动核实员工的厂外年资,如员工未主动提供,未休的责任是否由其自行承担?
- 因2024年年休假已超过法定折算年休假,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其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已休年休假超过10天,单方作跨年安排的概念?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