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Eric      年休假      
  • 厂外年资的认定责任 「广东 深圳」
  • 公司一员工在2021年2月入职,于2024年3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曾用邮件提醒员工如有厂外年资的,需申请和提供凭证,但员工未提出。但离职后,员工主张其在2023年4月,实际累计年资已达到10年,应当休年休假10天,而非5天,现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2024年离职时,已休5天年休假。请问:

    1. 公司是否有义务主动核实员工的厂外年资,如员工未主动提供,未休的责任是否由其自行承担?
    2. 因2024年年休假已超过法定折算年休假,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其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累计已休年休假超过10天,单方作跨年安排的概念?

    谢谢。

  •  (1)个回答   收藏   
  • 1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哈喽12122   等人赞同

    1、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公司才支付年休假补偿。而本案公司不安排的原因在于员工在公司已经要求告知年资的情况下未主动告知,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未休的责任在于员工。但上述观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因此公司仍存在一定风险。 2、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跨年安排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或者至少要有相关制度规定。因此公司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公司的是否有相关制度,相关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2024-05-13 14: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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