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王晓梅      加班工资      
  • 加班费基数 「四川 成都」
  • 1、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某一固定金额吗?(如全薪中基础工资的部分,其余为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或者说怎么约定才是合理合法为企业降低成本的约定方式?

    2、值班工资可以约定成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某一固定金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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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1、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第29条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践中也有据此判决的案例(见(2020)川民申4512号),故一般来说只要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可以对此进行约定。 2、“值班”其实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没有法定的支付标准,一般来说以双方约定为准。对于值班的定义,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值班”的含义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员工在值班期间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状态差别不大,理论上这属于加班,应当按照加班费发放。但如果员工在值班期间仅是保持待命状态,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员工可以比较自由的支配自己的时间的,则可认定为值班。对于值班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取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要求。四川省人社局《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收录了一则相关案例,对值班的理解与上述基本一致。另外也可参考(2021)川01民终10834号案件对值班问题的认定。

    2024-04-22 17: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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