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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bnl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 「安徽 合肥」
  • 2021年5月1日员工从集团A公司转到集团B公司,员工实际在集团A公司就职期间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不确定本人当时有没有去办理退休),当时误操作与员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2021年5月1日到2024年4月30日,以及三方协议承接工龄。后来发现这一问题,公司重新与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到2024年4月30日。现在我们不打算与这位返聘员工续签劳务协议,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不支付任何费用,但现在员工拿出之前签的劳动合同和三方协议要求支付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请问员工是否有依据?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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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首先,请确认一下该员工是否是女职工;如果是女职工,公司所说的“已达到退休年龄”是指该员工年满50岁,还是年满55岁?公司给该员工的社保缴纳到什么时候?如果该员工是女职工,且只是年满50岁,尚未年满55岁的,那么,在公司与该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继续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即便双方后来补签了劳务协议,也存在被认定为该员工的退休年龄是55岁,目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据此,公司终止违法。 如果上述假定不存在,那么: 第一,在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公司没有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用工,并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这段期间双方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第二,在双方重新签订劳务协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建立劳务关系。因此,按照这一逻辑,公司可以到期不续签劳务协议,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此外,即便双方的关系仍然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由于员工也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补偿金。 综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较小。公司可以将相关情况与员工释明,并告知这种情况下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需要,公司可以予以配合。

    2024-04-11 09:0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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