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国内外资公司:公司的总经理(中国人,在劳动合同中的职位为“总经理”)工作了几年,近期由于境外集团公司管理结构的变化,在工资不变、工作和管理的内容不变的前提下,总公司管理层未提前与总经理本人沟通,在集团管理层结构图中,直接将国内公司总经理的岗位名称变更工厂经理,这样合理吗?是否违反劳动法? 需要重新签订一份新的职位名称的劳动合同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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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沈亭 等人赞同
从劳动法角度看,如果在工作内容、薪资等劳动合同各项实质性内容方面确实均不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此公司需要有相应证据),仅变更职位名称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自主管理权,公司可以单方变更,但为避免歧义,公司可以与员工就变更职位名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2024-03-04 18:5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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