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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rystal      养老保险 诉讼 社会保险管理 劳动合同的终止      
  • 补缴社保费 「广东」
  • 背景:我司一名男性技工,现年60周岁(出生日期:1960年3月4日),于2006年3月份入职,入职时公司未实行全员投保,故未能为其及时缴纳社保。但其家人已于2009年3月份开始通过当地的一家贸易公司为其进行投保。我司在实行全员投保后(2014年7月份开始)已多次催促其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但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并要求公司将其多年来自己出资缴纳的社保费用补还。

    现该员工年满63周岁并已领取养老待遇。

    现公司要求其退出劳动岗位,办理离职手续。但该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从入职到现在社保公司承担部分的费用。

    请问:

    1.如果该员工提起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2.该员工已领取养老待遇,是否还存在补缴社保费用的问题?

    3.员工在达到60周岁时候,公司多次发出退休法定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和要求签署雇佣合同的文件和口头通知,一直被以社保费没有补缴为由拒签。现员工已满63周岁,这段期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存在赔偿金问题或对以上社保费用的支付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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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问题一: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所以员工如果提起的诉请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的。但是员工可以主张因为社保少缴或者未缴,导致他养老保险待遇减少,这个是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而养老保险待遇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所以很大程度上可能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或者最多是已经退休领取了两年或三年的养老保险待遇过了时效,但未来他每一年,只要他活着,他都有养老保险可以领取,所以他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问题二:因为员工已经办理了退休,可能社保补缴存在实操上的困难,但同样在问题一上面,因为社保少缴还是存在补缴养老保险待遇减少的差额部分,具体是多少,这个社保部门会连同法院一起核算出来。

    问题三:公司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员工拒绝签署,这个时候公司本来是不需要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但是公司继续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这个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因为从问题本身可以看出这个员工是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他在这种情况下是被认为是劳务关系的概率会更高。

    2023-06-15 15:3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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