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Eric      社会保险管理      
  • 关联企业社保代缴 「江苏 苏州」
  •       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注册在A市,员工自入职就在B市上班,但不是劳务派遣,公司由A公司支付,为解决工作地社保缴纳的问题,让注册在B市的关联企业帮员工交社保,没有损害到员工的社保权益,想咨询下:

    (1)上述方式是否违法?如果劳动者去人社局举报的话,会有行政责任吗?

    (2)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主张A公司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交社保,或者主张与B市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劳动合同,对公司会有什么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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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15 11:51:30 补充内容:

    追问:(1)如果员工向A地社保部门主张补缴社保的话,员工的部分是公司承担还是其个人承担?
    (2)员工主张其他人员也存在这个情况的话,社保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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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1、公司的此种社保代缴行为曾经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但是近几年已逐渐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如果员工去举报,第一,A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在A市重新缴纳社保,与此同时,B市很可能会拒绝将B公司已缴纳的社保退回。第二,A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为未给员工办理社保,从而根据《社会保险法》承担行政责任。第三,如果员工已经在B市享受了社保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对公司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2、对于A公司来说,员工可以去社保部门举报A公司未缴纳社保,此种情况下,A公司需要在A市补缴社保;另外,如果出现员工发生工伤而因为未在A市缴纳社保而无法理赔的情况,相应的责任也要由A公司承担。对于B公司来说,由于双方实际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除社保缴纳记录外无其他证据能证明这一点,与此同时A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相对较小。当然,一旦员工申请仲裁,主张自己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说明情况,公司可能不得不对社保代缴这一灰色操作予以承认。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023-06-09 17:1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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