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 zengxiaoxian      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终止      
  • 在第二期合同期间,存在了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形, 合同到期是不续约?还是不续约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能是续约固定期限合同? 「广东 广州」

  • 在广东地区,如果是两次固定期限,且没有39条,4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形,是必须续约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如果存在上述的情形,那是直接可以不续约 ?  还是只是规定不能续约无固定,只能续约固定期限合同呢?   (比方说: 员工在第二次合同期间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罚,公司选择继续用工,那在第二期合同满的时候,公司应该怎样操作呢 ? A : 直接不续约 ; B:续约但只能续约固定期限合同 )

    我个人的想法是偏向A,因为员工存在39条的情况下,已具备企业单方解除的权利,故在续约的时候,企业也应具备这种权利。谢谢律师的解答。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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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公司没有强制义务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以单方到期终止不续签合同;当然即使续签,续签何种合同也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但是,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如果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劳动合同到期之间间隔时间较长,且期间公司未就到期不续签进行过任何沟通,则在合理性上会存在一定问题,会被认为公司已决定不就员工的行为做任何处理。

    2023-06-02 17:2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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