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问题详细
在广东地区,如果是两次固定期限,且没有39条,4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形,是必须续约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如果存在上述的情形,那是直接可以不续约 ? 还是只是规定不能续约无固定,只能续约固定期限合同呢? (比方说: 员工在第二次合同期间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罚,公司选择继续用工,那在第二期合同满的时候,公司应该怎样操作呢 ? A : 直接不续约 ; B:续约但只能续约固定期限合同 )
我个人的想法是偏向A,因为员工存在39条的情况下,已具备企业单方解除的权利,故在续约的时候,企业也应具备这种权利。谢谢律师的解答。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