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法律的明文规定仅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规定要剔除病假工资。但是实践中,许多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认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导致这一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即使是深圳中院内部,都存在有相反的案例。例如,(2018)粤03民终2194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吕某上诉请求以其受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500元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在(2020)粤03民终11731号案件中,法院又认为,“谭某因病长期住院,F公司该期间向谭某每月支付的2279元应为病假待遇,并未反映谭某的正常工资水平,F公司主张应以该标准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理由不成立。”
鉴于“公平”的标准很难把握,从实操角度考虑,公司可以先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结算,即使发生争议,可能的风险也仅是按照“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平均工资计算后进行补差。
2023-05-23 17:14 发表